吴窑镇党委、镇政府发出《关于做好2010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5月26日,吴窑镇党委、镇政府发出《关于做好2010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是发展循环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大秸秆转化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做好201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实现秸秆循环利用和转化升值为中心,以改善农村村容村貌、促进农业良性循环、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行政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法律措施相结合,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在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着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主要推广使用大中型拖拉机及秸秆还田机械,充分发挥好现有小型秸秆还田机的作用,全镇麦稻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5%以上;着力推广秸秆制块(粒)技术,镇布点不少于4个,新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与此同时,大力推广应用秸秆饲料、秸秆建材、秸秆沼气、秸秆食用菌、秸秆堆腐等综合利用技术。通过以上综合措施,确保全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
三、保障措施
5月至6月份、10月至11月份为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推进时段,各村(居)要坚持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与重点发展相结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1、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的科普宣传,在群众中大力倡导爱护环境、节约资源、循环发展的新意识、新风尚,使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好处家喻户晓,引导农民树立秸秆也是资源、搞好综合利用就是增收的新观念,调动全民参与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努力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
2、加大示范引导力度。各村(居)都要召开具有一定规模的秸秆机械化还田现场演示会,同时要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特别是秸秆制块(粒)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配套服务,培植秸秆综合利用的亮点,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的完成。
3、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对当年新增大中型秸秆还田机具实施财政补贴,标准为:新增5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秸秆还田机,且秸秆还田面积超过300亩的,由市政府补贴9000元/台套;推广应用每套秸秆成型机,在省财政补贴购机价30%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购机价20%的补贴。凡生产秸秆制块(粒),出售给上海电气环保热电(南通)有限公司的,市财政予以定额补贴,标准为5元/吨。
4、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村(居)是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责任主体,各村(居)总支书记为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与村分片干部签订禁烧责任状,村(居)委会与各农户之间要订立村规民约,明确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露天禁烧要求和奖惩措施。要集中精力、财力和人力,扎实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工作:一是配备秸秆还田机械。各村(居)要按照每300亩配备一台套大中型秸秆还田机械的要求联系配备好秸秆还田机具,落实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面积。二是各村(居)必须结合实际制订机械还田和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配备秸秆作业机械及禁烧巡查工作人员,组织对辖区内进田作业机械进行跟踪巡查,所有收割后为乱杆的收割机械必须配备切碎装制,秸杆必须切碎还田;收割后为齐秆的则必须督促农户打捆整齐堆放靠路旁田边,由秸秆收购点统一处理或自行运离田间送到秸秆收购点;如发现违规现象,主动向镇农机站报告;同时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自查,对重点区域加强监管。相关村(居)和供电部门要积极支持秸秆制块(粒)生产用电,并按农用电价收费。必须在5月28日前落实到位。三是组织专业队伍严厉查禁秸秆露天焚烧。对因焚烧秸秆毁坏树木、通达工程等设施的,要严肃查处。四是将秸秆露天禁烧与文明户、五好家庭评比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5、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为强化对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镇党委政府决定建立镇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赵宏祥同志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郭建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环大中同志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综合业务组、执法督查组、政策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负责全镇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推动以及考核奖惩。
6、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三夏”和“三秋”期间,秸秆综合利用、露天禁烧工作领导组将对各村(居)进行督查和考核,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没有秸秆露天焚烧且村域道路无打谷晒场、秸秆堆放现象的村(居)奖励15000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村(居)班子成员及有功人员。镇党委政府对发生秸杆露天焚烧的村(居)给予通报批评和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给予该村(居)书记党纪政纪处分。对全镇第一例露天焚烧的村(居)书记给予降职处分,被市以上督查组通报的村(居)书记及村分工干部给予免职处分,镇挂钩联系人员予以降免职处理,发生焚烧行为的农户除现场处罚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辖区内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视其情节对有关村(居)、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